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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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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延续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1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该公告旨在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涉及多项税收优惠措施。

根据公告,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将被延续:

优惠内容 具体措施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 ,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 。 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 、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增值税和房产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 ,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 、房产税优惠政策。 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税收优惠

公告还提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 ,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执行期限

本公告的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